一则13秒的短视频,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传播是否构成侵权?今天(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诉百度“伙拍小视频”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审判长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张雯:“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并且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
所谓类电作品,就是采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样的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抖音短视频诉百度“伙拍小视频”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诉争的对象就是这则13秒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按照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和抖音公司签订的协议,抖音对这则短视频拥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抖音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不属于影视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在接到原告方的要求后,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关作品,因此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13秒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短视频是作者独立完成、具有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难度的创作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鉴于本案中,视频系平台用户自己上传,被告百度作为网络服务者,接到投诉后两天内即时删除,不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抖音公司的诉讼请求。
“独创性”决定短视频是否受保护
审判长张雯表示,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依赖视频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而是看它是否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画面为一个蒙面黑脸帽衫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手势舞将近结束时呈现生机勃勃景象,光线从阴沉灰暗变为阳光明媚,地面从沟壑不平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黑脸帽衫男子的衣袖也变为红色,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造性,所以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百度公司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可以向视频上传者主张权利。
审判长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张雯:
但是这个案件中间,上传(涉案短视频)的用户,他是不是构成侵权,原告是不是有权对他进行追诉,我想这是原告主张的权利。(央视记者 冀成海)
责编:彭宁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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